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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私募”不是“传销”,更不是“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
现在中国人一谈起“传销”好象就“谈虎色变”,其实大可不必这样“小家子”气和显得没有文化,现在在中国的“直销”就来源于“传销”,如实地说它就是“传销”,你不能说它是违法的,因为中国政府从来打击的就是“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而不是“传销”,公安部和工商总局1998(195)号明文规定:“ 打击非法传销,取缔变相传销,一但发现处于3到7年有期徒刑,处于5000到30000元罚款”。中国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应“世贸”承诺给“直销”立了法,从此以后在中国的“传销”如安利、无限极、雅芳等就换名成了“直销”,有了合法的身份和地位。而“纯资本 运作”在运作模式上相似于“直销”,理念基本雷同,也是复制,并靠“人际网络——人际关系”来发展的一个事业,但你不能简单地说它就是“直销(传销)”或者是“非法传销”及“变相传销”;我经过实地调研以后,我认为“合伙私募”是来源于“直销(传销)”,但更高于“直销(传销)”,一个处于萌芽时期还没有立法、并受国家宏观调控即正面压缩、侧面提倡,而又大力支持的一个新生事物而已。
(一)、“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被公安部和工商总局1998(195)号文件明文取缔,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没有人身财产安全;而“合伙私募”是取缔“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后才引进,还没有立法,在当地深受政府支持和人民的欢迎。
(二)、“传销”和“非法传销”及“变相传销”必须得有产品;而“合伙私募”没有产品。
(三)、“传销”和“非法传销”及“变相传销”需要循环投资;而“合伙私募”只需一次性投资。
(四)、“传销”和“非法传销”及“变相传销”是“金”字塔的奖金分配模式,只进不出,恶性循环;而“纯资本运作”是等腰梯形的奖金分配模式,有进有出,良性循环。
(五)、“传销”和“非法传销”及“变相传销”最大的弊端就是拉人头,不限制的拉,什么人都敢拉,人越多越好;而“合伙私募”是在“五大可做人群”和“五大不可做人群”的基础上,只需发展三个人,每个人只有三个发展机会,多一个发展指标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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