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对传销的态度并不“暧昧” 中国政府对待传销的态度一向非常明确,除了《禁止传销条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中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也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山东和广东都曾经是传销的泛滥区,从2004年到2008年它们把传销基本赶出了境内。目前在中国的一线城市中,传销组织已经难觅踪影,他们大多潜入中小城市活动,尤其是那些城市规划扩容,管理较为疏漏的城市地区。 来宾市曾被称为中国“十大传销城市”之一,但据来宾市新闻发言人黄旭升介绍,来宾市采取专项整治与常态打击相结合工作方式,保持对非法传销活动高压态势,仅2010年,全市公安机关破获传销案件264起,劳动教养传销人员173人,刑事拘留488人,端掉传销窝点450个,遣返15000多人;今年1至8月,来宾查破传销案件101起,劳动教养传销人员202人,刑事拘留88人,端掉传销窝点133个,遣返5700多人。此外,来宾还于2009年11月正式成立来宾市打击传销联合执法专业队,“专业队”由于有法院、检察院同志的参加,在案件办理时提前介入、全程跟踪,为公安、工商开展调查取证提供适时指导,公检法机关和工商部门密切配合,从案件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到追究刑事责任等实行“一条龙”办案模式。
但打击传销,法律有点“不给力” 政府给人“打传不力”的印象,其实也有法制上的无奈。按照法律规定,参与传销者只能说服、教育、遣散,没有抓捕和拘留的权力,对于组织和领导传销者,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拘捕。但是在传销体系的中下层严格意义上说都是受害者,对于这样人群只能通过说服劝解。可悲的是传销人员把这种劝解当成政府的支持和“宏观调控”,更加事无忌惮的参与传销活动。每一次工商公安接到举报查获传销现场,对于普通的传销人员也只能没收书籍,碟片等资料,以及进行口头说服——这几乎毫无意义,常常是前面刚驱散,两三个小时之后传销者又聚集在一起,长期如此之后,警察也就懒得管了。 在依法打击传销的工作中,更大的难度在于取证。要证明存在传销行为很容易,而要达到“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起诉标准,则必须查获传销组织工资单、汇款单、申购单、体系图(网络图)、传销组织者名单等,其实这样的证据链连参与的传销人员自己都难以收集。在以往破获的各大传销案件中,很多都是高级别传销人员举报,然后配合公安工商追查证据打击传销组织。仅凭公安工商独立寻找传销组织证据难度很大,需要长时间取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才能打掉一个传销组织。 2010年5月,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追诉标准二”,要求“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定罪必须符合“下线发展3个层级,30个以上下线”。然而,现在的传销体系中,一个独立的体系其实很难发展到30个人,而且由于他们行业内部的保密性,抓一个人顶多招出3个人,即使在“培训”现场被抓获的传销者,也被教会要一口咬定自己是来旅游,误入传销场合听听而已,只要没有掌握其确实参与传销活动的银行交易等资料,公安机关对此也并无办法。
打击传销本应中央统一应对 在地方各级工商局,打击传销的工作由公平交易处负责,但是这个部门并不是以打击传销为主,它的日常工作重心是处理一些商业诈骗等其它案件,这几乎先天的注定了地方打击传销的力度不足。以广西来宾市为例,2010年该市共遣返传销人员1.5万余人次,仅给传销人员购买火车票的开支就需数百万元.而更多地区的工商局由于经费不足,只能“当场教育遣散”,结果就是传销人员走出工商局,就又回到出租屋继续从事传销。 传销更主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而非简单的违法犯罪,广东、山东等省打击传销的成功经验是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范畴,多管齐下进行治理,甚至租房给传销者居住,为传销活动提供场地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用破案的方式来打击传销,确实难以取得成效。此外,传销并不是本地治理出现的问题,从事传销的人来自全国各地,因此它的治理责任本来不应该让地方政府承担,而应由中央政府直接介入。打传各自为战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各扫门前雪,湖北,河南的传销方式甚至传销人员据称都来自山东,而广西的地方政府也一直抱怨说他们的传销者都是被广东人赶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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